法理學上有一個名詞叫做“推定”。
簡單來說,就是針對一件事情的存在不存在,不明確的情況下,
法律依照常理來做出推斷。

舉個例子,一對夫妻生下了一個子女,
女方理所當然是生母,男方依照常理推斷自然也是生父。
這個孩子就是婚生子女。

這時候老師微微的一笑:「通常常理是這麼推斷啦‧‧‧但人生總是有意外嘛!」
「也可能小時候還勉強能找出哪裏像的地方,結果越長越大卻發現像隔壁的叔叔‧‧‧‧」

於是大家都笑了。

所以民法有規定:「子女得於發現血緣關係後兩年內申請更正生父。」
真是殘酷的現實啊!

 

 

我想了名經典小說裏面的角色的一句名言:「男人最大的幸福,就是能相信自己老婆生下的是親生兒子。」

 

好哀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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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