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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有賣巫毒娃娃,其實蠻可愛的,
其性質是娛樂較多,沒別的意思。

在古代,巫蠱這類東西可是讓人聞之色變,尤其是深宮後院的達官貴人們,
弄不好都是滿門抄斬的罪啊!!!

常常是大陸歷史劇拍不膩的漢武帝,晚年就為了這個搞得焦頭爛額。


幸好,這種事情在近代隨著科學的發達,早就被視為無稽之談,
在法治進步如德國,早就規定“迷信犯”不處罰了。
不過你如果從犯罪論來推斷,
當你詛咒去死一個人並拿草人釘,就已經有了主觀的犯意+客觀的身體動靜,
唯一差別的就是沒有危險性,
所以國家不能處罰。

聽出來我想表達什麼嗎?
換句話說,迷信犯跟一個拿著菜刀並對被害人揮下去的殺人既遂犯其實只有一步之遙而已不是嗎?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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