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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2/69/1zvrr.html

爭議很久的性工作除罪化,內政部研擬草案,不過其中一項竟然是,已婚的性工作者,必須徵求配偶的同意才能工作,但事實上台北萬華發現好多流鶯,都是為了家計,瞞著家人出來工作,根本不可能讓家人知道。

 

戴上帽子,壓到不能再低為止,還再加個大墨鏡,幾乎遮住大半張臉,會這麼做是因為擔心,年老的媽媽知道自己下海接客,不是不敢抬頭挺胸,而是世俗的眼光,逼的她不得不這麼做,她叫美子,從20歲就從事性工作,到現在已經28年,這些日子以來,幾乎每天遮遮掩掩,現在政府竟然要已婚工作者,徵求配偶同意,美子說這根本是要斷他們的路。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2/58/1zv7f.html

為了讓性工作者除罰化、除罪化,內政部計畫研擬成人性工作法草案;媒體報導,草案規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必須取得配偶同意,受到外界批評。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2日)表示,這是內政部委託學術機構做出的研究報告,不是內政部版本,內政部將持續廣徵各界意見,才會提出最後定案。

 

媒體報導,內政部研擬成人性交易法草案,其中一條規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從事性工作前,必須取得配偶同意,以避免觸犯刑法的通姦罪;對此,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這是內政部委託學術機構做出的建議。江宜樺說:『(原音)他其實是我們在去年下半年委託學術界的學者專家所研擬的一些性工作管理規範裡面,裡面有提到這樣的建議。但是就如同其他許多建議一樣,都還在研擬階段,其他大家比較關心的議題,包括是不是設置專區,是不是經過地方公投,是不是應該由個體戶來從事性工作,還是允許業者從事公司型態的經營等等這些相關議題,其實牽涉很廣,我們希望有一個周全的配套措施,研議完成之後才會形成所謂內政部的草案,在目前內政部並沒有一個關於性工作管理法的草案。』

 

江宜樺表示,內政部不會修改或廢除刑法中的通姦罪,只好思考在現有的法令下如何保障性工作者的權益,學者才會建議取得配偶同意;不過內政部還必須徵詢法界、公民團體以及性工作者的意見,才能做最後定案。

 

由於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1款「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江宜樺表示,內政部在兩年內一定會完成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同時也要在保障性工作者權益,以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下,研擬一部類似成人性交易管理法的法規,訂出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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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我險險就要昏過去。
幸好只是個提議而已.....
不過那個學者到底是誰啊!先抓來打個五十大板吧!

你還是乖乖做學問,不要出來害人了。
標準的專家誤國!


這年頭只會讀死書的專家太多了,
理論學說一堆,
會活用的卻沒半個。
公共政策這種東西絕對不是1+1就=2這麼簡單,
光是用屁股想,有幾個男人能忍受自己老婆是性工作者!?(我無意貶低,只是陳述客觀事實)
徵求配偶同意?
叫她們通通離婚較快........

 

其實....從某方面講,雖然性工作者這件事情跟社會倫理有所牴觸,
但我認為這不可否認也許是某種的管道,
說不定可以降低犯罪的可能.......
可能啦...
畢竟,就像是最近吵的很兇的死刑一樣,
有死刑,殺人罪也沒減少啊....(但是強調,我堅決反對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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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