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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7/1/2ckvh.html

針對性侵兒童被輕判引發的爭議,最高法院今天在舉行刑事庭會議之後,下午做成決議。最高法院表示,在還沒有修法之前,先將現行刑法中的性侵兒童罪做出區隔,也就是如果被告對未滿七歲的幼童性侵害,無論有沒有違反意願,一律依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這項決議除了立即生效,等同判例,也對各級法院有拘束力。

 

根據現行法令,必須是要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才構成強制行為,以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如果與未成年性交,刑度比較輕,這起引發爭議的判決,就是如何去證明有沒有違反六歲幼童的意願。

 

因此,在面對輿論的撻伐,最高法院下午決議,區隔出兒童遭性侵案件。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張淳琮表示,對未滿七歲的幼童性交,一律依七年以上刑期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至於,滿七歲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交,除非證明當事人是合意性交,否則也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最高法院表示,這項決議等同判例,也對一、二審法院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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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拍案叫絕的台灣司法界又一案例。
自從經典的“十秒觸胸不構成性騷擾罪”後又一力作,發生在一堆法官貪瀆失職後,徹底讓國人對原本代表正義的法律界失去信心。

何以如此?
其實也不能單單怪法官們,這是台灣整體的問題。
你想想,一個法律系畢業沒幾年的年輕人,窩在圖書館或家裡面對著書苦讀幾年後考上了法官,然後就投入了這個需要“情、理、法”三個缺一不可的神聖殿堂,想對他們要求什麼?
在國外,法官是要在外面當執業律師數十年後,累積了名望經驗才能經過票選擔任的。
你一個三十歲不到的法官,人生是怎麼回事恐怕都還沒參透,就叫他們去決定一個人的命運,究竟是誰的錯?

現在最高法院的做法也不過是治治標而已,過一陣子早晚會再有別的類似的事情發生。我們就等著瞧唄。


文中標紅字的部分就是之前引發爭議的法官們所做出判決的理由:那些幼童沒有明確拒絕的表示,因此不能適用要求“明顯暴力脅迫等手段使對方無法抗拒”的強制性交罪(§221),只能用與未成年少男女性交罪(§227)。
問題是....一個三歲小孩,你是要他怎麼做判斷?
那些法官被罵是恐龍還真是太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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