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images  

今天偶讀書的一頁,上面寫著古羅馬政治家西塞羅對於法律的評論:summun jus, summa injuria(意譯:一字不差的遵守法律就是違背法律的精神)。

 

大家應該覺得一頭霧水吧。

實際上,法律條文並不是萬能的,制訂一部法律,就算再怎麼面面俱到,也不可能把人世間所有的狀況都包羅進去。所以,才會有法律解釋跟法理學等的存在,人們必須學會因時制宜的引用,而不是墨守成規,死守著條文的字句。
過去,人家常說華人社會是人治的,重視的是情、理、法,西方人是法治的,講究的是法、理、情,其實不管是哪一種,都是要把這三點包括進去。所以西塞羅才會有如此的評論。

今天,馬皇遇見事情的時候,總是說:依法行政,碰見難題,就答“於法無據”。當然,重視法治是一種好的精神,身為元首怎麼可以帶頭破壞呢?但是,也正如我們前面所說,法律也是可以因時制宜的,在範圍內的變通實際上才是真正的達到法律要維持的目的:正義、秩序。今上給人的態度,坦白說,與其說是守法,倒不如說是拿來當擋箭牌,用來迴避責任罷了。

或許,這就是為什麼他的“守法”,卻反而更加招致人們的憤怒吧。
並非大家都是暴民,實乃有人欲當不沾鍋耳。

 

一點見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鎮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