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希臘城邦:

 

‧城邦不是父權制的,他不是建立在缺乏考慮,尚不發達的信心之上,而是建立在以公平和道德為基礎的法律之上,他們認識到這些法律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僭主只是一種分類,至少在最早並非負面辭彙。對柏拉圖來說,判斷統治者好壞標準在於他是否遵守法律,而對亞里斯多德來說,則是觀察其謀取的利益是公還是私。即便是後者,也承認僭主中是有良善的。

‧亞里斯多德說“城邦是所有公民的聯合體”。而在作者看來,公民概念的本質在於能夠參與城邦事務,無論以何種形式參與。而進一步說,只有當城邦保障公民參與政治的權利之後,才有反過來要求其盡應盡的義務的權力。這種道理延伸到現在也是完全可行,此外,羅馬帝國就是剝奪了公民的政治權利,讓這個身分變成了一種空洞的擺設,才逐漸失去人們認同與效忠。

‧政客的價值在於他們被認可是對問題有深入的了解,並能夠用雄辯的口才將解決的方案表現出來,並形成一個群體,職業,進而爭取支持,被賦予權力。

‧今天許多批評希臘城邦,特別是雅典的學者,往往都犯下了時空錯置的謬誤。他們都忽略了這個政體的原創性,甚至拿現代的體制去比較其缺陷,這其實是一種讚美而非批評。要知道那可離我們現在多遙遠啊!

‧不過城邦真正的弱點在於,其人口不能太多,疆域不能太大,否則人們很難有效參與公共事務跟輪換職位,這是當時技術的限制。今天我們則發明的代議制或者是透過高科技來實驗直接民主。

‧希臘城邦組成了同盟,這是一種聯邦/邦聯嗎?作者認為“聯邦制度”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特點在於:1.政府職責分給兩套機構,一個負責國家層面,一個負責地方層面。2.從司法上來講,兩套機構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互相侵犯干涉彼此的管轄。3.兩套政府有各自的決策機制,除非協調否則不能干涉推翻對方。就此定義上來看,中央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統治全國人民是可以無視地方政府。反過來說,當中央政府只能將政務委託地方政府,以指示其行動,這種複合式國家只是邦聯。就史實上看來,希臘人組成的是邦聯而非聯邦。

‧希臘人的代議制也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他們的代表是來自各分裂的利益團體,作為其代理人勾心鬥角,爭權奪利;而真正的代議制,其代表必須以共同的國家利益為依歸,協商統治。

 

 

 

羅馬共和:

 

‧“羅馬人”不是一種種族,而是身分、心態跟生活方式。

‧羅馬政體不是一元的,它想要履行職能,必須要由各行政官跟機構達成一致,團體合作。而一個部門可以取消另外一個部門的行動,這是最早的權力制衡。但羅馬這種憲政的弱點在於,它的法律內缺乏協調機制,許多時候,衝突的化解依賴階級之間的合作、默契與對於傳統慣例的遵守與自我約束。當這種平衡被破壞之後,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解決,於是體制會迅速崩壞。共和末期,格拉古兄弟的事件即是一例。

‧但,在羅馬人民眼中,這是個合法的體制,因為它不是簡單的寡頭統治,也不是不稱職的少數人統治,而是有效率的金權政治。權利義務的分配與財產有關,將政治決策交給“和社會利害相關”的人來制定,這種觀念貫穿了整個歐洲。

‧蘇拉曾企圖憲改來拯救共和,他將打破平衡機制將權力歸於一個機構的想法是正確的,但他自己本身曾經顛覆過元老院,在這種先例的情況下,再將最高權力賦予它並不明智。

 

 

羅馬帝國:

 

‧羅馬帝國在統治史上幾樣創新。

第一項是其本質;帝國本身是多元民族性,其中央結構雖然簡單,並僅賦予行省以總督加以治理,但他們在地方保留了寡頭網路來配合,將之納入統治機構內,形成一個協作式國家。在此模式下,帝國創造出了一個超越了民族、語言、膚色、宗教等多元屬性,僅以共同的文化為基礎,名為“羅馬人”的統治階級。而羅馬對於地方寡頭統治自治市的方法則採取了法律約束,任何公民都接受獨立的司法體系保護,保障其公民權利與私人權利。

第二項跟前一項有關,羅馬改變了“帝國”的狹隘意義,特別是,當廣泛的公民權被授予全部屬民時,它就從“帝國”轉向了“國家”,不再存在一個優於其他人的統治階級(形式上)。而“羅馬國家”產生了一種抽象化,而非人格化的政治權威,不再受其行使者或者政體的改變而左右。

第三項即法律體系的存在。在羅馬,公法跟私法的發展都非常成熟,上至政府,下到各自治市,都有完整的體系在運作,任何人跟機構都必須接受其約束。

第四項則是其法律本質,是依照人性範圍內而創建出來,同時具備著理性,它是在許多個案例中逐步演化成法典,而非按照某些形而上的道德觀去制訂。此外,其私法創造了一個由擁有自由意志的平等個體組成的法治世界。不僅如此,它還規定必須要有個人提起控訴訴訟才能成立。法律不是由國家強制執行,而是由個人提出請求。羅馬法律讓人民可以對當權者提出訴訟,這是影響後世的即為重要的一項發明。作者強調:在獨裁制度之下,能夠保護個體不受專制壓迫的是法律,並且只有法律。

‧羅馬的最高元首跟其他的專制君主既相似亦有不同,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它的權力是按照法律所授予,但它又能自行立法,凌駕於法律之上。二,世俗化。三,其裁量權須在法律的框架內。四,它身兼軍隊的總指揮。但早期的元首制存在兩個漏洞,第一個是,它沒有明文的繼承法;第二個則是,元老院始終要求元首給予基本的尊重,並依然堅持其特權,對元首展開牽制。

‧三世紀後,羅馬帝國面對於廣泛而長久的外敵入侵進行了持久戰對抗的體制調整,它改革並擴充了過去沒有的受薪官僚體系,引入了蠻族軍隊,建立法團規範義務與限制階級職業等等的總動員。但這些舉措只拖延了帝國一部分的壽命,但最終還是面臨失敗。原本應該要成為政府統治力量的官僚腐蝕著國家稅基,蠻族軍隊雖然羅馬化了卻沒被灌輸愛國意識,法團沉重的義務與僵化的職業限制迫使人民不斷的逃亡,還有原本應該是國家中堅力量的元老貴族坐擁最大的財富,卻逃避稅負與非軍事化,都構成了帝國日漸衰弱的因素。羅馬帝國沒有體現任何理想,人民僅僅視其為自然秩序,“一直就存在”。即使面對蠻族的入侵,他們依然相信它會永遠存在下去。此外,在長達400年的時間裡,他們沒有接受過任何甚至是最原始的軍事訓練,他們學會了將防禦的任務留給士兵。最後,他們學會了把操心的事情交給統治者和更高等級的人。除了俯首聽命,他們無事可做。簡而言之,在幾個世紀的時間裡,普通百姓被系統化地閹割了,這種閹割體現在軍事和政治上,也體現在愛國主義情感上。這對應著希臘人對城邦國家的認知,義務跟權利是相對的,沒有兩者之間的互動建立起一種真正的情感連結,把後者剝奪了,前者就變成一種剝削,人們即使被灌輸愛國教育,那也是經不起考驗跟虛假的。

‧經濟學家A.O.Hirschman 對公司之間的競爭做過獨創性的研究,這也適用於帝國晚期的政治。他分析了消費者堅持使用一個公司產品的可能性,認為其中有三個因素的作用。消費者可能會表達自己對公司的不滿,希望其做出反應,這就是“呼籲”。還可能會轉向另外一間公司,這就是“退出”。還有一種可能是,雖然他對產品不滿,但出於“忠誠”,還是選擇繼續使用。因此,這三個因素就是,呼籲、退出和忠誠。羅馬帝國晚期的各階級大部份的反應都是消極的“退出”,他們逃避各種義務,不再有保衛國家的熱情,以一種冷淡的態度面對之。

 

 

 

拜占庭帝國

 

 

‧拜占庭的真正缺陷是在於政治。皇帝是至高無上的,雖然受制於法律但他本身也是立法者。他是上帝派來管理萬民的,由神賦予權柄而經人民擁戴,神聖不可侵犯。但皇帝也可以是邪惡平庸的,對神而言,祂可能按照自己的智慧送來了一個“壞的”統治者。如果皇帝被廢黜,這就意味著上帝的恩澤以經離他而去;同理,篡位者的失敗也可以證明他違逆了上天旨意。這種循環的邏輯和古詩中的諷刺是一致的:

叛變永遠不會成功,原因何在?

因為如果它成功了,它就不再是叛逆。

這種觀念類似於中華王朝的“授命於天”的概念,但他們又沒有培養出穩定的世襲制度,導致內戰跟叛亂頻仍,在漫長的歷史中,真正傷害帝國最嚴重的往往是“自己人”。

‧拜占庭人的國防態度是標準的“上兵伐謀”。從根本上來說,它們是防禦性而非擴張性。對付外敵,能夠用外交、聯姻、收買等手段解決,就決不動用軍隊。將軍們被告知,除非在兵力上佔優,否則不可輕易出戰;西方騎士的精神不存在,任何陰謀、詭計、背信棄義等都是被允許的。有人批評拜占庭相對於其祖先“變弱”了,這完全是種“圖樣圖森破”的思維,相信孫子在天之靈應該會對拜占庭人的知己感到欣慰。要知道組個重裝騎兵說不定比每年付錢給那些蠻人還貴呢!

 

 

代議制

 

‧代議制是中世紀最偉大的政治發明。他們是一群某些團體或階級的代表,共同組成的議事機構。第一個共同特徵體現為他們全都是由代表們組成的政治聚會,這些代表們依照特權規則,以整個國家的名義行事,他們一方面監督整個特權規則,特權集團和個人的維持情況;另一方面為君主提供了對應的社會群體,這些人擁有君主所承認的權利與特權。其第二個共同特徵是常設性,持續的存在限制了君主的權力,保護了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團體的利益。

‧代議制發展史上不可不提的是波蘭的例子。他們曾在十六世紀於現在的波蘭、立陶宛的基礎上組成一個由國王、參議院和下議院共同統治的政府。這個制度失控的地方在於,國王是選舉出來的,這讓政體本身無法達到三權平衡。王位成為貴族們拍賣的傀儡,實際掌控這個國家的是貴族。十七世紀時,他們做出了最後一個政治自殺的行為:自由否決,即讓所有貴族“票票平等”,只要議事過程中,有一個人提出反對,議案就無法通過,甚至還可以將之解散。這結果是致命的,從此這個議會再也無法有效運作,時刻被癱瘓,國外也可以輕易的操控干涉,讓波蘭一步一步走向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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